税收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一切所得。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应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法(元) |
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3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6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7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不超过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超过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外籍教师工资每月4800元以下不扣税,超过4800元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扣税。
(
根据税法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需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⑵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⑷国家规定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⑸保险赔款;
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⑻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